一、拆迁异地安置协议书
拆迁安置协议书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都有哪些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1、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如果需要提起诉讼,一般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很多第一审征地拆迁案件就在中院审理,或者由中院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2、《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3《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5《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四、征地拆迁时,补偿方面有哪些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异地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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