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是什么?
不能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是行政性罚款。行政性罚款是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不得所得税前扣除。而经营性罚款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
二、罚金罚款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
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罚金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罪区别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四、不得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
印刷广告基于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后的净收入,并计算从价税率。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对于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销售(业务)收入的15%内可以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40条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十条
五、"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行政性罚款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和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性罚款是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不得所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其“罚款”一词,严格意义上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性质上应视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因此,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六、税款罚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国税发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法院判处罚金的扣除和处理方法。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八、"禁止税前扣除的罚款"
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
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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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诉讼,即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近、现代国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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