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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

来源:法否网 2025-01-03 22:58:29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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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

一、法院强制执行有时限吗,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二、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时候执行,会不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力?

法院强制执行,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8、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

9、限制高消费。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处罚 。拓展资料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法律裁判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本罪。 以下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三、法院强制执行会执行什么,法院强制执行力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8、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

9、限制高消费。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处罚 。拓展资料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法律裁判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本罪。 以下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四、法院强制执行有管辖法院吗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有管辖法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简介执行案件的管辖是强制执行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我国在执行案件的管辖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人民法院系统相互之间职责不明造成的。主要分类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现分述如下各类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规定》第13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管辖是指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特别管辖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有管辖法院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规
[1]《规定》 第12条
[1]《规定》 第13条
[1]《规定》 第14条
[1]《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
[1]《规定》 第10条
[1]《规定》 第11条
[1]《规定》 第15条
[1]《意见》 第256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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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是否有权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可采取如下措施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7、查封、扣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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