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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鉴定找哪个部门管房屋质量认证由哪个部门来

来源:法否网 2025-05-25 13:52:10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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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鉴定找哪个部门管房屋质量认证由哪个部门来
房屋质量鉴定找哪个部门管房屋质量认证由哪个部门来

一、房屋质量鉴定找哪个部门管?

房屋质量鉴定可以去以下几个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但是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

二、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5]《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7]《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三、室内装修鉴定机构和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1,需要找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作为法律证据文书,承担法律责任。

3,鉴定费用与其他庭审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最终支付。
《住宅质量保证书》内,房开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房开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开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房屋结构问题应该由谁来判定?"

可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要视开裂程度而定 如还有不熟悉的相关法律限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有需要的话建议带相关的手续面谈或者电联,那样分析的清楚。

五、房屋确权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和确认过程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限定,因宅基地发生纷争需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两级政府都是能够的。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六、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5]《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7]《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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