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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处理方式

来源:法否网 2025-06-03 01:31:33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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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处理方式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处理方法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如下所示:一)申诉受理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副本。须载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副本数量与被申诉人数相同。

2、证明申诉人请求理由和事实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有证明人的,应提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注明证明人姓名、住址和联系办法等;有实物证据的,应提供证据实物;

3、申诉人劳动聘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拒绝接收材料不齐、请求事项不明、被申诉人不确定的申诉案件。(二)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意向,协商一致的,双方制作协商解决协议书并遵照履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在 3日内指派调解员征询对方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在10日内组织召开调解会议,依法进行公正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劳动争议调解自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四)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对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受案范围和申诉时效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及时成立仲裁庭,通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诉人不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申诉方的有关证据和调查的有关情况予以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调查取证并进行仲裁。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后,应在3日内制作仲裁裁决书,报仲裁委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批准可延长30日。

二、劳务损害纠纷处理方式

一、几种民事纠纷处理方式优缺点分析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概念当中反映出了两个一是诉讼活动;二是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并进而反映出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自身的优缺点

1.民事诉讼的优点
一是客观性。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国家作为纠纷处理的主体主持民事诉讼活动,保证了解决过程和的客观性,处理过程与均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相较在其他纠纷处理方式中发挥重要影响作用的一些传统习俗、观念等因素而言,其对诉讼过程及的干扰降至最低。
二是公平性。由于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证了纠纷的有序公平解决,而其他方式在这一点上略微有所不足。
三是强制性。国家强制力在诉讼过程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时甚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这也成为了当事人首选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

2.民事诉讼的不足
一是高成本。从国家层面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到的最终执行,国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当事人层面来说,不管纠纷处理如何,当事人均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
二是费时间。程序严格,保证了公正,但同时由于其繁琐和死板,环节过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级法院案件过多造成“积案”等原因,耗费大量时间,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三是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规定保证了过程和的合法性但没有考虑其他主客观因素,这就很容易造成合法但是不合理,当事人对诉讼从内心很难接受,造成对诉讼的不信任。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明显。地方法院为维护本地经济利益,往往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尽量做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判决,无法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
(二)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较,仲裁也同样有自己存在的优点和不足

1.仲裁的优点
一是自愿性。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能够自由、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裁决原则上可以按当事人的意思做出。仲裁的这一特点,很容易让双方当事人比较信服裁决,从内心上不会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灵活性。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均可以被简化。
三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四是仲裁员有一定专业性。一般都具备与所涉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一点与其他民事纠纷处理方式中的有关人员有显著差异,这使得仲裁在解决涉及较强专业知识的民事纠纷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五是有利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这也是仲裁与诉讼显著区别之一。

2.仲裁的不足
一是由当事人确定仲裁员的人选,虽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同时也为仲裁的不公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在目前相关法律还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人为支配过于明显。
二是仲裁强调一裁终局,相较诉讼来说,体现了其高效、快速的特点,但一旦出现裁决错误则很难得到改正。
三是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同时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让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时,具体的来说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力过大、自由度过高,没有有效的约束和限制。
四是受理范围相对诉讼来说收到相当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均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三)调解
调解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另外一种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1.调解的优点
一是调解的程序更加灵活、更加简易。这决定了它不必严格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的进行。在调解时,可以随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场合、调解次数、调解方式等不受限。这些相比较诉讼解决纠纷更为灵活。
二是有利于节约司法及社会资源。调解没有上诉、申诉、再审诸多可能出现的环节,程序。
三是纠纷处理更具有彻底性。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将纠纷涉及到的所有请求随时提出,同时处理,这种种方式减少了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本文希望通过对几种典型民事纠纷处理方式进行优缺点对比分析,找出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并基于此分析,建议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融合、有机衔接,有效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

三、《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企业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由此可见,不管是劳动仲裁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时,都应该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办理。遵循调解、及时处理、重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妥善解决劳动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濮阳律师。

四、"探索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劳动争议来讲,可以通过协商、调节、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而具体说到劳动争议诉讼,则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提起劳动诉讼。那么这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怎样的(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每以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高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持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持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管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途期未作出仲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谈劳动争取事项向人民提讼;(七)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行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八)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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