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住院无需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自备案审核通过次日生效。《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附件1“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
(三)规范备案有效期限。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四)参保地需在2018年2月底前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可参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关联对照表》(从部级协同管理平台下载),做好就医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关联工作。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二、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异地就医,办理备案的方式1.线上备案。
在微信小程序中“国家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点击“快速备案”,然后按照提示进行备案。
2.线下备案。
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异地居住证、异地就医登记表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三、异地就医就医登记和手续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四、"父亲在北京,子女异地医保可以异地办理医保备案吗?"
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易地安置手续,申请人需书面申请,完整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办理时需提供转入地户口转移证明或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后,易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采取委托银行支付,在异地定点医院(表格填写选定的医院)门诊紧急抢救、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需先行垫付,出院后在武汉市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可实时在线查询最新地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情况。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备案后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全国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直接刷卡结算。可查询到)可直接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填写《武汉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表》不需要北京当地医院盖章;若选定的医院不在该范围内,可办理医疗保险易地安置手续,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需当地医院及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经办中若有问题,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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