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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分类

来源:法否网 2025-08-22 16:25:58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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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分类
共同抵押的分类

一、"民法典规定抵押形式有哪些,抵押贷款分类是什么?"

一.抵押形式有哪些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
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二.抵押贷款分类是什么抵押贷款分类银行抵押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共同抵押一种抵押方式,用于保障共同债务人的利益。

共同抵押的概念为为了担保同一个债权,在多个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共同抵押的效力共同抵押机制中哪些是共同抵押

【问题解析】
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效力是

1、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

2、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

3、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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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四、共同抵押共同债务的抵押,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向同一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的抵押。

一、共有典质是指什么共有典质又称总括典质或连带典质。为保证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典质权的特殊典质形式。共有典质不是数个典质权的单纯联盟,而是基于保证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典质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典质权受到清偿时,其他典质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有典质中数个典质权与一个被保证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二、共有典质怎样分类共有典质的类型,可依分别的准则作出分别的分类

1按共有典质中,各当事人可否就各典质物所保证的债权份额作了商定,共有典质可分为按份共有典质与连带共有典质。按份共有典质是指每个典质物限定了所保证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典质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在按份共有典质中,每个典质物对同一债权是分别保证,因此不是真正的共有典质。连带共有典质是指未限定每个典质物所保证的债权金额,债权人能够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多少个典质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典质物均保证债权的全部。连带共有典质保证了典质权人债权的清偿,对典质权人较为有利。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共有典质称之为连带典质。但连带典质与连带债务有明显差异。尽管共有典质的数个典质物对于所保证的债权各负全部保证职责而与连带债务颇为相似,但二者终为分别的法律。连带债务为“人”的连带,属债的关系范畴,负连带债务的人为债务人;而共有典质为“物”的连带,属物权关系的范畴。负连带职责之物,不以债务人所有或有处罚权为限,即使第三人之物,也能够为共有典质标的物。2按典质财产的归属区分,共有典质可分为,典质财产同隶属一人的共有典质、典质财产分隶属多人的共有典质。典质财产同属一人的共有典质,是指一人对供典质的数项典质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罚权的共有典质。这里的一人既能够是债务人,也能够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如债务人甲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与价值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典质给其债权人乙保证500万元债务的清偿。如果前述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由第三人丙提供的,则构成典质财产同属第三人的共有典质。所谓数典质财产同属一人,是指典质人对这数项典质财产均享有所有权或处罚权。典质财产分属多人的共有典质,是指供典质的数项财产分别归隶属分别的人,即多人对数项典质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或处罚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某项或某几项典质财产隶属债务人,其他典质财产隶属第三人,如,甲向乙借债1000万元,甲以其分别登记的二处房屋提供典质保证全部债务的清偿;第三人丙则以其价值500万元的厂房典质给乙,保证全部1000万元债权。二是供典质的多项典质财产均属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100万元的债权,第三人C以其价值40万元的房屋,第三人D以其价值20万元的汽车,第三人E以其价值70万元的房屋共有典质给A,以保证其全部100万元债权的受偿。

五、"簡述质押契约的种类与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

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要约和质押承诺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六、抵押合同的种类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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