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除权行使的原则和意义
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如下几点1、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4、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等。
二、别除权的行使原则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确保合法的、合理的、可行的事情。
【问题解析】
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需要申报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程序中的特有概念。别除权可以优先破产费用受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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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三、别除权行使的原则
法律分析1、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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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四、别除权行使的原则如何有效地行使别除权利
法律分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等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律师提示以上是对“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的问题解答。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起在线咨询,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为您匹配律师,帮您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有什么行使抵消权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相关补充2股权赠与的法律风险是什么这种风险应具体讨论(一)对于受赠人而言,因股权的转移必须要办理相关的商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实现。(二)对于公司而言,在股东对内的股权赠与的情况下,上述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争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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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五、别除权行使的原则
法律分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律师提示以上是“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有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若您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点击咨询按钮详细说明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会有专业律师1对1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有什么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有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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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六、别除权行使的原则
法律分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等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律师提示以上对“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哪些”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是哪些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相关补充2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是哪些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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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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