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无证人证明怎么办?"
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明怎么办,工伤认定没有证言”的解答如下认定依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以上是做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的解答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二、工伤认定公司举证格式的规定
1、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
2、首先写明答辩人与第三人信息。
3、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贵局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社告【】第号),现就第三人身份和受伤经过情况答辩如下(说明工伤认定的事由)。
4、结尾此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国家规定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工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可以申请工伤,然后在申报后需要申请中止,等事故责任弄清楚后就可以恢复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五、工作中受伤认定书下的轻伤鉴定较重,若过时仍未得到处理,可能会影响工伤待遇。
你好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置相关事宜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基本流程依据《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办法》和《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的限定,意外发生后,基本的处置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探1.发生交通意外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商量处置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答允的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并迅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探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探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
6.与当事人预约意外处置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判定。二职责认定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意外处置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意外的基本事实和搜罗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限定时间依法作出职责认定。
3.公布职责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意外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职责的借口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三处罚1.职责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职责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主管审批。
2.主管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职责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四;赔偿调解搜罗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意外认定、检验、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诉讼途径解决1、收到职责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诉讼的,也无达到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职责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能够向法院诉讼,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另一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判定的,向法院提交判定申请。
5、判定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裁判。
6、受害人申请执行
六、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如何找到证人证言?
不是。要具体情况才好说。比如上下班路中非本人主责或全部职责的交通意外,需要的就是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再比如有的工伤,医疗资料就能判断受伤原由和劳动者的工作以及劳动者说的意外原由可否符合。rn 申请工伤判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rn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原由以及工人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七、"工伤认定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复印件还是原件?"
一般是给复印件的,验证原件的,一般原件是有劳动者本人留存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八、工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一项?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的1、
3、
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9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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