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介绍"
你好,你咨询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是否已经被废止,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四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法只会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可能随着形势变化修改, 但不会废止。
三、安徽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安徽五保险金比例如何确定?
五险一金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缴纳比例如下5%,单位承担3.
5%。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四、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规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里面的。要求,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五、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生育证》时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如何确定缴费标准?"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汇总缴费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安徽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60年或以上
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条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并于1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年限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按照《通知》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九、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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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产生社会保险纠纷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理的方式、司法救济的方式、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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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一个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就是要交够十五年。那么对于那些没有交齐的怎么办呢女性满五十周岁退休,可以一次性补交社保吗今天听律网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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