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政府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来源:法否网 2025-10-09 18:52:36 6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活动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合同条款。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解释和执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6条新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十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的评估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9条主要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哪些规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是指浙江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港口条例第九条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是什么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