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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的上诉状是否有效-案件信息

来源:法否网 2025-07-28 13:15:34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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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的上诉状是否有效-案件信息
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的上诉状是否有效-案件信息

一、"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的上诉状是否有效"

你好,那个刑事案件受害人上诉状的事,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二、打击报复证人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有哪些?

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予以立案。

四、"法律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刑事追诉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未确定嫌疑人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嫌犯在逃,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刑事追诉时效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注此处是指案发后一直没有被公安发现,如果公安已经介入调查,那么就不存在过诉讼时效一说。而且诉讼时效是针对民事案件而言的)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七、刑事诉讼中证人询问通知书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据力?

经人民通知、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的规定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因而如若要求传唤你女儿出庭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了强制性规定,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则一般其必须出庭,人民认为有必要出庭并传唤的,适用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不配合出庭作证可能面临训诫或短期拘留等后果,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子女除外。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予以训诫,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父母,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经院长批准

八、"如何监督公安机关执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和程序"

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受害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

1、违背刑事诉讼法的限定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限定的要求和流程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但是拘捕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限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

3、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坐牢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暴打、凌虐等做法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暴打、凌虐等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如果是以下情况则不需要承受职责:

1、因公民自己有意作虚伪供述,或者虚构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不负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定不追究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做法;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有意做法招致损害发生的;

6、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到赔偿的权利违背刑事诉讼法的限定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限定的要求和流程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但是拘捕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限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坐牢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暴打、凌虐等做法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暴打、凌虐等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到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九条 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受赔偿职责因公民自己有意作虚伪供述,或者虚构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不负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定不追究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做法;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有意做法招致损害发生的;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2]《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3]《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
[4]《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5]《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6]《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7]《国家赔偿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8]《国家赔偿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9]《国家赔偿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九、"刑案中受害者亲属放弃开庭通知受害方可以吗?"

开庭时应通知受害方,裁判后裁判书应送达给受害方,如受害方不服,能够申请检察院抗诉.

十、公诉案件中法院需要向检察院和受害人发送受案通知书吗?

您好,是立案成功。请问涉嫌什么罪名?我俩是东北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如需得到专业的针对性帮助,能够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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