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宅基地如何判,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离婚时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可以归一方,然后该当事人给对方补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二、"离婚诉讼中的两地分居处理法律依据及其处理方式"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两地分居的处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则原告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三、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如何认定归属?
离婚时对按揭房屋归属的认定双方对按揭房产的归属有约定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手续,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一般将其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为双方共同出资的,无论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时如何处理房屋归属问题法律条款"
律师解答
离婚时房子归一方的处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另一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如无房居住,那么获得房产且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五、宅基地安排问题如何处理?
1、带着身份证、户口本、老房权证到村委会(居委会)填写建房审批表,村委会(居委会)审批认可后,准许后到乡镇建房办申请,乡镇建房办看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准许,发给建房(翻建)许可证;
2、有了建房许可证后,就能够准备手续开工了;但还要注意开工时需要建房办工作人员现场验线
六、离婚案件中宅基地的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A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且女方也是申请人之一,那这宅基地她当然是有份的。(一般是所有申请人平等的份额)。
七、单位房屋自管离婚时如何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三)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一般遇到拆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先会确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拆迁房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分割。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二)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三)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四)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八、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后,在男方没有独立户口,无住处的情况下,能否申请宅基地?
离婚后,你的户口还在本村吗?如果还在本村,并且你和你老公已经分隔立户,你的户口上无宅基地,这种情况是能够跟村里申请宅基地的。村里可能会有意刁难你,这就得看村里干部是不是比较商量了,可能会有意刁难你。你要做好思想准备。能够跟镇政府主管打申请报告,描述你的真实遇到和情况,政府会帮你解决的。理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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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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