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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民户口农村住宅土地确权

来源:法否网 2024-12-31 13:14:17 6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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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民户口农村住宅土地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民户口农村住宅土地确权

一、农民户口,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房屋如何确权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的问题,解答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二、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怎么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农村宅地确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确权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当事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

2、村委会受理申请后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

4、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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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四、农村宅基地不能确权怎么办?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以上就是对农村宅基地不能确权问题的解答

五、城镇户口能不能申请宅基地农村户口能申请宅用地吗

对于农村户口宅基地申请这个问题,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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