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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四级赔偿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03-17 14:44:48 4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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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四级赔偿标准
浙江省工伤四级赔偿标准

一、浙江省工伤四级赔偿标准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确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

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

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七)护理费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以上是对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回答。祝你好运。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8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8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2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二、浙江工伤六级赔偿标准

你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回答如下职工工伤赔偿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鉴定发票确定。构成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个月本人工资。1若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本人工资的60%。2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三、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工伤病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直接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劳动者。

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及鉴定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直接由工伤保险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劳动者。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五、工伤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工伤十级陪偿标准,工伤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十级”的相关解答如下十级工伤伤残应如何赔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昆山律师解答评定为十级工伤赔偿怎样赔 工伤十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

16180-

20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就是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注超出工伤保险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第30条。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

2021】4号)第4条。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2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注工资范围参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29条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4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2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六、工伤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你好,工伤三级赔偿标准如下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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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0到11万之间

八、苏州地区工伤四级赔偿标准,年龄55岁。

工伤四级可以要求支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工资额以及相关的情况确定。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律师

九、浙江省工伤七级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浙江省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c、为23个月×本人工资;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

90%;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

85%;c、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

80%;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

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25条
[1]《劳动法》 第25条

十、"工伤赔偿标准三级工伤索赔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十一、海南省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数额为以下三项相加之和。(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个月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十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二、"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六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职工构成工伤五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鉴定发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本人工资。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2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标准分别为20万元和9.5万元。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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