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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7-29 21:34:11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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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三、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格式条款的特点、、适用标准和法律责任。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四、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

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取何种方式?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答案……C、非格式条款。

六、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特点?

法律分析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律师提示以上是“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都有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我们有专业律师24小时在线答疑。相关补充1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定其他特征等。相关补充2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有什么格式条款是有效的,但是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

七、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法律限制

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商量的条款。rn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打到平等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rn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职责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予以说明;rn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rn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八、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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