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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能

来源:法否网 2025-03-14 18:58:37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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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能
物业公司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能

一、"物业公司能否起诉解除买卖合同?"

物业公司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
物业公司可以起诉来解除买卖合同的,只要人民法院受理即可。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为发生功令规定或当事人商定的环境,使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覆灭,从而使合同停止功令效力。解除财产服务合同要紧有几种环境

1、合同规定的刻日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财产管理公司(受委托的财产管理企业),随意率性一方没有依照签订的财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损害另外一方权益,经商谈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两边商定解除合同。

二、公司能否代分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解析】
能够的。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能够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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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三、拖欠物业费诉讼时效是多久?物业公司可以起诉吗?

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结论

1、向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你催交过物业费,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释〔

2008〕11号第三条的规定
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公司向你进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分公司合同起诉总公司是否可行?

【问题解析】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告总公司的。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
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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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四条

五、公司法人可以起诉公司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注销了,也就不存在公司法人,所以无法起诉公司法人。当事人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维权。起诉公司法人快吗公司注销了,还可以起诉公司法人吗?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引用法规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六、公司未与职工签劳动合同,职工可起诉公司吗?

【问题解析】
公司没有和职工签劳动合同可以起诉公司。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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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七、公司解散时是否可以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你好,你的描述,是不可以在提起公司的解散之诉的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的。《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引用法规
[1]《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条
[2]《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

八、公司注销后,公司被告可以起诉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公司注销怎么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引用法规
[1]《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九、"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拒交物业费提出上诉?"

可以的。

十、"分公司被注销后能否起诉?为什么?"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4条
[1]《民事诉讼法》 第41条
[1]《担保法》 第1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

十一、公司注销后被告可以提起诉讼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该公司的股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1]《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十二、公司法人执行不了财产,公司可以起诉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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