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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质权设定的程序

来源:法否网 2025-07-10 00:56:33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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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质权设定的程序
占有改定质权设定的程序

一、占有改订质权设定程序如何正确设定质权

占有改定质权设定的程序有签订占有改定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在双方对占有改定质权进行认定时,一般需要协商对占有改定的资产数量、范围以及交付时间进行明确认定,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情况来进行交付。

二、占有改定是否可以设立质权?

占有改定能设立质权,质权的设立是需要签署合同的,此后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占有改定也是一种转让动产所有权的方式,此种转让合同一旦签署就会使得占有该动产的所有人继续的拥有该动产的使用权,痛死也会由于占有噶固定而拥有所有权。

三、"质权一种基于物权的担保方式"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发生了借贷等行为后双方也是存在着债务以及债权的关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债务人也是可以申请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的,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不偿还法院也是会将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五、"关于占有改定是否可以设立质权的探讨"

1“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该条规定精神,质权之公示方法交付的具体的情形为移交动产的占有。移交是指将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的占有而移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包括直接交付和指示交付(如《司法解释》第88条),但不包括占有改定方式之交付(质押财产仍为出质人占有)。
2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通过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来保护交易安全,若允许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则等同于未将设定质权的事实予以公示,且质权人没有取得对质押财产的控制占有,不能发挥质权的担保作用,设立质权也就没有价值。
3各国立法大多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如《瑞士民法典》第884条第定“动产,经将其占有移转质权人,始为出质。但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344条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第345条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由诸多国家立法可以得知,动产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解释》 第88条
[1]《瑞士民法典》 第884条
[1]《日本民法典》 第344条
[2]《日本民法典》 第345条

六、"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一种新制度,可以阻止占有改订后质权的设立。

占有改定能设立质权,我国《物权法》第27条对占有改定作出了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质押场合,转让合同(第一个合同)的标的物尚未交付时,当事人又成立了质押合同(第二个合同),并以质押合同为原因,实现了质物占有改定方式的交付,以该交付设立了转让人的质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27条

八、"占有改定能否设立质权?"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十一、质权能否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

占有的客体,是有体物。在罗马法,质权的设立即要求移转占有。“确切地讲,我们称之为物件质权的是那些将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况。而那些不移交给债权人、也不转移占有的,则是抵押。”

1这一论断,看似寻常,实为质押移转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的概括。大陆法国家、地区的现行立法,均将交付占有作为质权成立的要件。质权的持续,亦以占有的持续为要件。“质权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是为公示动产物权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措施。”2质权人以占有产生对抗效力,产生对世权同时因占有,才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自助出卖,以变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吗?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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