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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来源:法否网 2025-09-19 00:18:34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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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三、"地役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中是否一并转让?"

【问题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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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四、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相关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是否同时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哪些要求?"

你个人不需要什么要求啊,只要你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好。天蓝给他派分00

八、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特别商定。

这份合同就是由村、镇两级政府所制定,他们的目的是绕过农户,而且占地目的也不明确!惠农政策,国家现在的各项补贴加起来有一百三十多元。如果合同签了,他(指发包商政府)就会立即扣掉补贴,他给的补贴款是一百元,按照他这种算法,他不仅不用花一分钱反而会赚几十元,这地他也套去了!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否属于集体经济?

国家既然应予流转承包经营权就说流转吧,不怕挨罚就说转让

十、私人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过户?

你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能转让给个人。    这块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加营业成本。如果该公司处于停产或土地闲置的状态,无异于是一个大包袱。那就不如转让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动资金。    这块地如果转让给个人,你或者转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就成为个人财产了,公司财产减少了。但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与否如果价格公允,公司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个人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印花税。    如果价格不公允,或无偿赠与,或以其进行利润分配,或股东分红,税收方面还要增加一个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时继承的问题在个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如果不是遗嘱继承,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分别继承应得土地使用权。    在公司名下,传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权了,而是被继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东)的股份。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财产,不能直接进行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十一、家庭式承包土地的公务员是否可以继承土地?

当然有继承权。 我所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具体情况可来电询问,我俩可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你,欢迎你任意来电。

十二、土地承包权能否转让?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但需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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