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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单方解除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03:05:33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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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单方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单方解除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单方解除?"

第一种方法协商解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达成一致和平解决,签订解约协议即可。如果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共同协商。例如双方都不打算继续交易,或有违约方,但和另一方达成了协议,补偿一定金额而另一方不继续追究责任。第二种方法约定解约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某个特定时间)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达到这个条件,卖方就可提出解约。

二、房屋买卖双方能解除合同吗?

1、是可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三、买卖合同解除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新买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回答是如购房人已经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前期交款等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就本约合同(包括预约合同中未能涉及的具体房屋位置、面积、房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诚信谈判,而双方确实无法就相关达成一致的(购房人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可通过电话录音、往来书信等举证),则购房人可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人仅仅是基于自身原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本约合同的,则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的,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存在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则合同可以解除;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则合同生效后就应当继续履行,不能解除,如果有一方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六、"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类型与原因单方解除还是双方解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一、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降低。

八、房屋买卖合同到期后,买方不解约,合同能否自动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1]《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九、"合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法律如何规定"

具体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当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您可以以通知等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需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依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方法。在此情况下一般需要以起诉的形式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十、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虽然从仅条文的语境来看,该规定似应理解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况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但综合来看,该款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权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口头或书面均可。如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条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1]《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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