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收,同时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法定继承人需要以继承的财产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问题解析】
如果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需要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来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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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要件
(一)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四、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继承遗产是要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五、承包人能否基于优先受偿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不可以。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
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民法典》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七、承包地承包人有权索赔承包地赔偿款的具体情况
你好,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八、承包人可能被定罪,赔偿问题由承包人上级承受。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限定》第16条的限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准许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限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限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限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商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两方共有承受职责。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受肯定职责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职责。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怎样确认临时工用人主体的复函》限定,关于用人单位违法使用临时工期间,导致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受临时工期间,导致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受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限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意外的,应承受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没有能力承受的,由发包方承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市场管理限定》 第16条
[2]《建筑市场管理限定》 第19条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13条
九、国有林地承包后是否需要却权?在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的赔偿费归属谁?
须地积征用赔偿与附着物(林权)赔偿分隔操作,地上部分的赔偿隶属使用权人(承包人),地积征用赔偿隶属所有权人,但须支付使用权人(承包人)的承包合同使用权期的预期收益。
十、村委会25年未给承包地仲裁裁决,能否申请赔偿?
《土地承包法》限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首先要明确的是,村里实行的乡村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是违背法律限定的。其次,《土地承包法》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娃儿外省求学,户口迁出,并非全家都转成非农户口。生活来源仍然来自乡村,来自赖以生存的土地。所以,为了维护乡村土地政策长久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娃儿上学、服役等情况就掠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晓庆给他派分11
十一、公司部门与承包人债务问题,承包人拒绝偿还并承诺分期偿还,可起诉承包人吗?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十二、"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承包经营"
出让人死亡后未承包期未满的期限你应该可继续承包至合同期满。以后若出让人的继承人无该土地承包权,你也就无权承包了。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者从开始赔偿款可否不再归承包者所有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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