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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主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16 13:16:0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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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主体规定是什么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规定是什么

一、任意撤销权的主体确定适用哪些法律的规定

律师解答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指赠与人。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二、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及其规定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四、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法律的规定

律师解答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

1、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

2、被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3、被一方或第三方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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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六、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主要行使方式。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我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民法典》第147至151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47至151条
[2]《民法典》 第143条
[3]《民法典》 第123条
[4]《民法典》 第1117条

七、合同法中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定义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害珐愤貉莅股缝瘫俯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其意义就是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八、撤销权债权人在撤销权时的要求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含义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九、合同撤销权法律规范及具体运用

法律分析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律师提示以上是“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法律都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详细解答。回答与您的情况不符,建议您直接点击咨询按钮,听律网资深律师团队教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补充1民法典对行纪合同的规定都有什么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补充2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什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十、撤销权与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有何联系

行使撤销权的原由,主体,方式,等方面。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做法,当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做法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做法的权利。撤销权行使者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该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债权人的打破合同主体相对性的权利。而可撤销合同的权利人的撤销权是符合合同法限定的情形下,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撤销权的权利行使人为合同当事人之一。

十一、撤销权与保全权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一、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的撤销原因不同虽然二者的撤销原因均由法律规定,不能约定,但引起撤销的原因有着天壤之别,合同撤销权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引起,保全撤销权引起是由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引起。二、是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撤销权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保全撤销权突破了。

1、撤销权人不同。合同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欺、乘、胁)或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

2、被撤销的行为不同。合同撤销权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保全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

3、撤销的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的利益,保全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被撤销合同之外的债权人利益。

十二、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

1、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rn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限定,做法人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力,由做法人承受职责。rn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却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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