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请求权一种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行使代位权往往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通过人民法院来赋予自己执行代位权的权利,但是有的时候并不是一定就需要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还有其他使用方式,那么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方法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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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 第73条
三、代位权的行使限制范围和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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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四、代位权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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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及行使需要具备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六、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行使是指债权人在合同中请求将自己的债权转赠给第三人的权利。
【问题解析】
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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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七、什么是代位权?它属于形成权还是请求权?
至于撤销权。虽然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法院来实现,代位权不是请求权,没能及时回答你,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收取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个人意见,并不是诉讼上的请求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除有请求权的权能外。个人认为。个人认为,更重要的是保全权能,即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今天有事,撤销权隶属形成权,它具有请求权的部分属性,但是,撤销权中形成权的属性更加明显不好意思,我俩都知道只有形成权才适用除斥期间
八、债权人执行代位权的要求和代位权利的爱人包括什么东西?
一、行使代位权要需要什么要求rn《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限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限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n(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rn(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rn(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时;rn(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如下rn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rn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要求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由,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时。rn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rn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时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到时债权,招致债权人的到时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情况的,应当承受举证职责。”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rn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不能等同,就不能行使代位权。rn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做法,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诉讼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流程上难以处置,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掠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rn3对债权导致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做法,招致债权人的债权无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做法,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rn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时。rn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时。疏漏的原由,是无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诉讼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rn二、代位权的实施爱人是什么rn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罚债务人的财产,违背该原则而处罚者,其处罚做法无效。那么,债权人能够行使债务人的什么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rn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爱人。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的限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的迅速,由于上各个方面的原由,债务纷争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欠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藏资产,或有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裁判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代位权。rn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什么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限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限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时债权”。rn综上,是关于“行使代位权要需要什么要求”以及“代位权的实施爱人是什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行使代位权能有所帮助。通过前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知道,我国现行的代位权,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不满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要怎样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时才可。如果您正准备行使代位权,那么建议您能够先去询问下专业的律师,正确的行使代位权。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解释(一)》 第11条
[2]《合同法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1]《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九、代位权包括哪些,代位权利可以为哪些人或组织提供利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十、"什么是代位权?代位的权利有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甚至出现争抢财产等暴力、违法行为,无法实现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诉讼方式,通过人民的诉讼审理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其他纷争,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二、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其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其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债权的尽早实现,加速民事流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它使债权人能积极主动地保障,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提高对债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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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第20条
十一、代位权的法律规定代位权利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权行使有什么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一、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五、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十二、"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中的替代权有何区别?"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到保险意外导致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受赔偿职责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获到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得到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时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限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的懈怠做法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到时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时。代位权的行使要求中虽然无明确债权人的债权可否到时,但是《合同法解释》的限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时。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是两种设立背景,具体运用要求都不相同的权利。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指谁呢代同理权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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