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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0-13 16:10:00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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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法律针对宅基地建房规定,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财产,据此确定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二、出租他人房屋属无权处分,如何认定?

【问题解析】
未经所有权人授权,出租他人房屋,构成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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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3]《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三、乡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出力家庭有所有权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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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所有权的保护协议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住房权益隶属房屋证登记人合法所有。rn  所以,确定住房屋权隶属那一位,就是看解决的房屋证登记人姓名。rn  《物权法》限定rn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力;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rn  依法隶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rn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限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奏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九条
[2]《物权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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