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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来源:法否网 2025-07-31 13:18:01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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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损害他人权益需担责"

未成年人损害他人权益是否需要担责?在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此时他们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容易作出一些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对“过错”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认定,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判定。那么,究竟责任是如何分担的?请看下文

三、"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后果"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六条

四、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可不承担责任吗?

一、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本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二、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需要证明损害行为的发生导致了其损害后果,并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监护人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五、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但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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