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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哪些土地转让、流转、抵押、担保

来源:法否网 2025-08-05 22:45:58 3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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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哪些土地转让、流转、抵押、担保
土地流转的合法程序有哪些土地转让、流转、抵押、担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是否涉及地役权的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2]《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四、农村宅基地转让后未过户是否可以办土地转让?

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过只要房屋不倒,那就是单纯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所以,不可分离,所以、自治区,然后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登记,继承。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如果将来重建必须向村委会重新提出申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移必须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有一点需要提醒。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出租住房后,使用权归村民所有,只是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赠与等权利,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买主就可以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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