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是哪个部门?
负责办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因为现在全国各地的社保机构的名称不一致,有的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有的叫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等,不能统一名称,所以条例中就是没有特指名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统一这些负责社会保险管理的部门。1、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取得工伤认定书;
2、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并提交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支付工伤待遇的决定。
二、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及部门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费率缴费。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3]《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什么?
1、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四、工伤认定部门哪些部门负责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以上就是工伤认定哪个部门管理的回答。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五、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是哪个?
1、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共同负责。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六条
六、工伤人事保障部门与劳动监察部门是两个不同的部门。
1、在投诉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到,劳动监察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劳动监察的职能,目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它的下属机构中有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其中只有劳动监察大队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以,无论是来人、来电、来信,最终处理单位都是劳动监察大队。
2、口头报案。自己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没有支付,涉及切实利益必然要维权。什么仲裁、,先不用着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是的,本人直接亲自去口头报案,对方一般都会受理。但是如何处置,那么就要劳动法的具体规定了。
3、涉案群体的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问题,往往涉及很大的群体。为了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多人聚众讨薪的场景或许可以理解,但是既然选择了劳动监察,就要按照规定程序,选取三五个代表依法投诉。
4、书面报案。如果性格内敛,又是涉及深层次问题,有些人是采取书面投诉的方式。书面投诉的好处是在避免言不达意,能够把问题说的很清楚。这种方法再给监察重视程度上,或许有些消弱。
5、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
12333。经常看到网友询问被劳动侵权了怎么办。其实完全不需要那么拐弯抹角,劳动监察投诉电话是12333,如果遇到侵权或者违法行为,直接拨打这个电话,问题或许就迎刃而解了。
6、准备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劳动监察作为执法部门,也必须依法办事。作为投诉人,不仅仅是一个来访、一封信件和一个电话的问题。在投诉前必须收集、固定证据,在投诉受理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劳动监察部门正确处理。
七、工伤保险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八、工伤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科(或者属于综合业务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仲裁委),认定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障碍等级鉴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九、老工伤找哪个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具体
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限定。 第二条本限定所称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是指该工人的另一半、娃儿、爸妈、祖爸妈、外祖爸妈、孙娃儿、外孙娃儿、弟兄姊妹。 本限定所称娃儿,包括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养娃儿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娃儿,其中,婚产娃儿、非婚产娃儿包括遗腹娃儿; 本限定所称爸妈,包括生爸妈、养爸妈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爸妈; 本限定所称弟兄姊妹,包括同爸妈的弟兄姊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兄姊妹、养弟兄姊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弟兄姊妹。 第三条上条限定的人员,依靠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限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二)工亡工人另一半男年满6O岁、女年满55岁的; (三)工亡工人爸妈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 (四)工亡工人娃儿不到18岁的; (五)工亡工人爸妈均已丧命,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岁的; (六)工亡工人娃儿已经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孙娃儿、外孙娃儿不到18岁的; (七)工亡工人爸妈均已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弟兄姊妹不到18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工人另一半二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丧命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坐牢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限定的准则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兼顾地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 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的劳动本领判定,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引用法规
[1]《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 第一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上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条
[7]《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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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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