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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不能确认嗎?

来源:法否网 2025-08-23 02:52:37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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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不能确认嗎?
农村宅基地确权不能确认嗎?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否可以确认?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以上就是对农村宅基地不能确权问题的解答

二、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农村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子可以确权吗?

1、可以。具体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四、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

【问题解析】
农村宅基地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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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如何实现确权?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六、没有宅基地可以确权吗?

有些农村家庭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使得在老旧房屋空闲倒塌或拆除后就没在管理,而后来才想起来,那这块地的能是他的吗换句话说就是宅基地没房能确权吗?而这里要说明的是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具体规定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超过两年的话是可以确权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七、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否仍然可以确权?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地补偿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八、农村宅基地确权能否确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农村户口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2]《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

九、农村宅基地无法确权,未来是否能够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第三、当地的国土部门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第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第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十、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确权证还能确权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参考沛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确权政策的解读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同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以上政策和解读均体现出,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是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的。所以建议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及时修建住房,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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