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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了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1-01 18:45:03 7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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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了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了吗?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后,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三、农村宅基地没有盖房子能确权吗?

对于农村宅基地没有盖房子,需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参考沛县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确权政策的解读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同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以上政策和解读均体现出,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是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的。所以建议有宅基地的农民朋友们及时修建住房,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权益。

引用法规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四、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重建房屋吗?

有宅基地使用权经审批可以重建房屋。村民重建房屋应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重建的房屋应当建造合法、符合当地住宅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质押?

【问题解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质押,同时也不能抵押。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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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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