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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法律上的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27 16:07:29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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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法律上的规定
居住权法律上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当事人所享有的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二、民法典对居住权有何规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里面对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有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其权利主要为可以因居住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只能作为居住之用。

3、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让与或继承。

4、无偿性,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三、"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律规定"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主体是特定的公民;

2、客体只限于房屋;

3、属用益物权;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

四、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如下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居住权民法典规定的居住规定"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里面对居住权有以下规定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六、居间合同的税收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费用由居间人和委托人协商约定,无特别限制。在税法上作为个人偶然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什么限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2]《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八、"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其特征"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l)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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