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质押的财产范围。
质押财产的范围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上述权利可以出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权利质押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四、"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和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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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2]《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3]《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六、股权质押协议能否多个出质人?股权质押的法律限定
同一股权标的,一份合同能够有多个出质人,不嫌麻烦也能够一个出质人对应一份合同。
七、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从而实现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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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八、财产权利质押合同范本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权利质押合同范本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照)名称 号码住所地电话传真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担保期限自 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止。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第二条 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折价率为百分之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或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借款合同》 第一条
[1]《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条
[2]《担保借款合同》 第三条
[3]《担保借款合同》 第四条
[4]《担保借款合同》 第五条
[5]《担保借款合同》 第六条
[6]《担保借款合同》 第七条
[7]《担保借款合同》 第八条
[8]《担保借款合同》 第九条
[9]《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条
[10]《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11]《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12]《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13]《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14]《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15]《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16]《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17]《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18]《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19]《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九、"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范围"
法律分析可以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律师提示以上是“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起在线咨询,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为您匹配律师,帮您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法律规定不可作于抵押的财产有什么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相关补充2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什么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十、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法律分析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律师提示以上是“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怎么”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有符合您情况的答案不用着急,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后输入您的问题,我为您精准匹配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1、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2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2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相关补充2股权转让以前的债权债务怎么分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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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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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好关于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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