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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原因有哪些?留置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08 19:37:31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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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原因有哪些?留置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留置权消灭原因有哪些?留置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标的物、收取孳息、请求偿还费用、优先受偿等权利,并且负有保管留置物和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在实践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负有的义务,在违反义务的时候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二、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后,权利人在一年之内不行使解除权,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权丧失。合同解除以后,未履行义务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义务的部分,会实际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吗?

律师解答
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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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四、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吗?

无权处分的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并不会因为处分人非权利人导致合同有瑕疵,但是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否有权无权占有,以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第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第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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