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官回避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以上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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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事由具体规定,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和案件的审理有相关的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诸如此类的情形下,应该主动回避没有主动回避的嫌疑人,可提出回避请求。
三、"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你好,你要咨询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问题,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中诉讼地点确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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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五、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七、中止诉讼,法官建议继续等待!
您好,我是的法律顾问,针对您提议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一,患者伤势稳定之后就能够做伤残判定。二,中止诉讼无时间限制,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恢复审理。三,另一方不诉讼您,您也不需要着急,拖得越久,另一方伤势越稳定,对您更有利。您无需烦恼,看另一方做法随机应变即可。
八、行政诉讼中法官哪些情形可以回避?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3、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作出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时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回避的当事人应积极的向单位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我国相关部门领导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原因进行办理。这类人员在案件中不可以以任何身份,询问案件的进展,及审理情况。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九、行政诉讼案件久审不决,起诉无门,应如何处理?
能够向上级法院进行反映。
十、行政诉讼法二审法院具体情况作出不同裁判
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二审裁判分为以下几种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这种裁判主要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或者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的;对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认为应当受理的,应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而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改判。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④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十一、法院归属哪个部门管辖?出现错判应该如何应对?法官拖案不判怎么办?
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判决的,你们可以向法院的主管领导反映情况。法院出了错误的判决,你们可以上诉,要求法院改判。
十二、工商、卫生、质检三家行政机关共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做法,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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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官回避问题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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