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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来源:法否网 2025-10-22 06:01:44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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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需如何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问题解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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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⒈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问题解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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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五、农村村委可以征收土地吗?

律师解答
农村的村委并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所以不可以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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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能够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问题解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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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是国家的,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范围很多,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使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不同的土地土地使用税也是不一样的,会按照土地的类型和土地面积进行计算。不过也有一些土地是不需要缴纳税的。

八、"乡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未获批文,村民有权收回土地吗"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违法

九、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分配

使用权既然是政府的,因此怎样经营那就是政府的事,无需村民认可、公告也无必要。

十、农村自留地被占用,村委会能否收回?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村民的自留地的,他们这样做是不符合国家土地法的规定的。国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1、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扩展资料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十一、农民承包土地需要哪些审批文件?

政府能够征用,但要予以赔偿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做出的简单回复,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本律师。

十二、国土部门征收农民的土地长期不用,农民能否收回?

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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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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