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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07:41:44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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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问题解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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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常见情况。

⒈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否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问题解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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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五、农村村委能否征收土地?

律师解答
农村的村委并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所以不可以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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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问题解析】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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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七、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是国家的,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范围很多,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使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不同的土地土地使用税也是不一样的,会按照土地的类型和土地面积进行计算。不过也有一些土地是不需要缴纳税的。

八、"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没有批文已经支付了,村民有权收回吗?"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违法

九、"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属如何进行土地使用公示和村民认可?"

使用权既然是政府的,因此怎样经营那就是政府的事,无需村民认可、公告也无必要。

十、"占用农民土地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政府能够征用,但要予以赔偿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做出的简单回复,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本律师。

十一、国土部门征收农民土地长期不用,农民能否收回?

没有规定。

十二、"村集体土地征收村民是否有权利要求承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集体能否征占村民承包地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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