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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间接性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1-26 12:43:41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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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间接性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行政间接性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一、行政间接性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什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间接强制执行一共包括两种措施,第一种是待执行,第二种是执行罚,而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强制执行,一种是间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机构是法院,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三、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一般执行,还是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一般执行,还是强制执行”的解答如下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直接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程序是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五、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实际经营人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机关可以执行?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执行中止。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不太一样。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39条

七、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是?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有争议,那也不应该等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下来以后再去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法定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是任何阶段都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八、法官不执行强制执行怎么办?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调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或上诉人民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
4有给付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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