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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规定都包括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11:14:42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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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规定都包括哪些?
经济适用房规定都包括哪些?

一、经济适用房政策包括哪些?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
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二、"经济适用房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经济适用房政策包括哪些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对于房价过高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经济能力较弱的人,让他们能够拥有自己的房屋。这样做的也能够很好的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发展秩序。这是国家从自身方面做出的努力,我们国民自己也要多多了解经济适用房政策,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可以说是政府为照顾城镇住房困难的家庭而退出的政策性房屋,但现实中由于经济适用房房源比较少,而申请的人又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到,此时还有相应的条件限制。那到底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包括哪些呢?听律网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我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认定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注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规划建成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政界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以及桂林洋农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本市辖区内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缴交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 (四)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计算及确认1、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2、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家庭资产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合并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核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六)家庭成员及人口的认定1、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可包括

1、配偶;

2、父母;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 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父母、成年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分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2、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家庭人口。

3、申请人户籍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不计入家庭人口。现实中,当事人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够获得购买资格,并且此时还是要审查申请人的条件,要是不满足的话,自然也是无法获得购买资格的。当然,在经济适用房申请之前,最好还是先搞清楚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为好。要是在这方面有所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听律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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