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待遇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是说劳动能力鉴定5-7的伤残待遇。以上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是什么,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应是什么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限定
新规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工人,在解决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解决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退休后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据介绍,符合享受待遇要求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医疗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够十二个月的,以事实上领取月份进行平均。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也能享工伤待遇。河南省出台工伤保险新规,本月起实施,下面——2013年河南新工伤保险条例退休时不做健康体检,退休后工人确诊职业病,单位要“买单”,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工人,退休时单位不出工人健康体检,退休后工人确诊职业病的,单位要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一系列维护工人权益的措施出台。一、退休后确诊职业病能否享工伤待遇?新规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工人,在解决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解决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退休后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工人退休后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够申请劳动本领判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据介绍,符合享受待遇要求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医疗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够十二个月的,以事实上领取月份进行平均。所需花费,工人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咋落实相应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伤。此次《意见》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限定时,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把握。那么,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怎样落实相关待遇?据介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限定,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限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三、农民工发生意外伤害谁来“买单”?《意见》明确,农民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意外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本领判定,并按参保地的限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本领判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限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工伤工人若再次发生工伤要怎样办?“新规,工伤工人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本领判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本月起实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
2005〕4号)同时作废。
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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