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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七口人应该拥有多少宅基地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08:21:57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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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七口人应该拥有多少宅基地
农村七口人应该拥有多少宅基地

一、农村七口人应该拥有多少宅基地?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二、农村7口人应该拥有多少宅基地?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三、宅基地在农村落户时应该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这就是农村户口宅基地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四、是的,农村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宅基地土地证。

1、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我国主要办法的是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宅基地证,是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也是属于土地证一种。

五、农村村民只能拥有多少处宅基地?

【问题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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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六、"农村户口一个人名下可以拥有两套宅基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因此,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另外,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或以上的土地。并且,宅基地的主体是“户”,而非个人,虽然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一般是用户主的名称进行登记,但该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户主个人所代表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户籍管理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来判断。但子女长大成人并分户的,在不能满足居住条件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七、"乡村宅基地一家四口最大占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乡村宅基地面积有如下的限定

1、使用耕地的,总面积不超出130平方米;

2、使用荒山荒地的,总面积不超出210平方米;

3、使用其他土地的,总面积不超出180平方米;另外,每户家庭以4人为基准,市五区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出80平方米;四县(市、区)范围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出100平方米。独产娃儿可增加20平方米;人口超出4人的,每增加一人能够增加20平方米,但总面积不得超出以上限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八、"有农村户口的人可以拥有多个宅基地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以山东省为例,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乡村个人可拥有多少宅基地?有限制吗?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面积有所在省限定。

十、家庭用地能否批地基?

《上海市乡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要求)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能够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议申请,并填写《乡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乡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准许文件计户)寓居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纪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限定的分户建房要求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限定的宅基地总面积准则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重组制尚未撤销且具有易地建房要求的;  (五)原有住房隶属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由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我国危险房屋判定准则的有关限定,经本市专业组织判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寓居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上海市乡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十二、乡村户口转型城市户口,原乡村宅基地土地能否继续拥有?

不能。宅基地、承包地隶属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承包地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对宅基地、承包地有使用权,无处罚权。农民户口迁移出该村,就不是该村村民了,其宅基地、承包地由村集体要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隶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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