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一)商品房
商品房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四个部分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拥有全部的这四项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转让、出租或赠与,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限制和干涉,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购买人除税费外不需要交其他的费用。
(二)经济适用房
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
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二、保障性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保障性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保障性商品房售价中包含基准地价,价格高于经济适用房,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60%的增值收益。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等同于商品房
一、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还不是商品房,商品房是有房产证的房子,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以后有房产证才会变成商品房。
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四、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2.经济适用房是我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目前其基本类型主要包括平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等。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面积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
五、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的房屋性质如何确定?
(一)交纳收益金购房人在获到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买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肯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限价商品房5年后需要交纳35%收益金。(二)产权登记时要注意限价商品住房屋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三)五年内不得转让所买住房购房人获到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买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准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要求家庭供应。如果购房人在获到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买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肯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四)限期要回的情形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公司私行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公司限期要回;不能要回的,由开发公司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公司依法予以处罚。(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情形对弄虚作假、掩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虚构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送还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六、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性质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的税费不是很高,和正常的一样的,但是,所得收益,很大一部分是要交给国家的,不是个人能拥有的!
七、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能否自己买下剩余产权?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经过中,如果发生纷争,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由如下1、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 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寓居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寓居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经过中,政府通常均需用分别方式和渠道予以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事实上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限定的要求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要求的人买下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要求仍然无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2、从无效的民事做法分析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限定,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民事做法无效,无效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起就不能律约束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八、"如何更换90年代经济适用房为商品房的房屋证?"
一、经济适用房和低价房的差别(一)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限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肯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仍采用相对灵敏的管理方式;(二)二者需要的客户群体是不相同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买下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要求;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买下“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得到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限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准许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四)两种房屋分属两个分别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买下等流程上有所分别。二、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差别(一)得到土地的方式分别。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二)成本结构分别。租售政策分别,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三)买下要求和爱人分别。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买下爱人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商品房买下爱人和要求不受限制;(四)价格政策分别。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私行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买下的经济适用房屋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分别。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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