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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否需要起诉的法律知识

来源:法否网 2025-08-26 20:12:56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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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否需要起诉的法律知识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否需要起诉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诉讼与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下来后,当事人能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二、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1、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些案件是首先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不服才提起诉讼,并且案件是法院管辖的范围。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三、民事诉讼起诉的四个条件和法律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复议中确定诉讼地点的法律标准。

专业分析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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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五、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举证职责问题。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做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借口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做法牵涉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原告能够提供证明行政做法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职责。第三十八条 在诉讼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议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借口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做法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由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受举证职责。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搜罗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的其他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六、"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作出决定前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再次作出具体行政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七、工商、卫生、质检三家行政机关共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做法,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八、行政诉讼是否可以不邀请法人出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人不是“人”,所以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人”是不能出庭的,只能由其负责任人(或法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二、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个应当即法律适用中则属需要或应予,也就是在没有特殊情况或相应的程序允许时则要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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