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纪人合同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1、经纪合同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3、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经纪人合同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1、经纪合同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三、雇佣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雇佣合同,只规定了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四、建筑工地上的雇佣关系承包商和工人们之间的合同确认
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者购买社保,一般都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五、雇佣合同雇佣关系中的必备文件。
【法律意见】如果私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离职,拖欠的工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赔偿工人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拖欠工资事实确定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请求依法予以处理;如经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如拖欠工资事实没有确凿证据,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到解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五十条
[2]《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六、保险经纪人设立个人独资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职责我国的《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限定》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职责作了明确的限定。保险经纪人违法做法的法律职责,包括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和有关职责人员应依法承受的刑事职责。行政职责依据《保险法》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限定》的相关限定,保监会可对有违法做法的保险经纪人处以以下行政制裁,包括罚金、注销保险经纪人员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减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以及注销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民事职责《保险法》第130条限定“因保险经纪人在解决保险业务中的犯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导致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受赔偿职责。”保险经纪人承受民事职责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即保险经纪人在保险经纪业务中,违背法律限定给另一方面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导致损失时,应该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保险经纪人如果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保险经纪人违背合同限定时,应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刑事职责《保险法》第140条限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30条
[1]《保险法》 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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