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缺陷责任追纠的相关规定"
1、生产缺陷。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二、2023年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有三一、生产或销售了有缺陷的产品;二、产品造成了损害;三、产品缺陷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产品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产品缺陷责任的追纠规定产品缺陷有哪些
1、生产缺陷。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四、"产品缺陷导致损失销售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对消费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法律认为这本身就是销售者的一种过错,故对此销售者亦应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
五、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
六、缺陷责任期产品或服务的保修期之后,责任期或责任期限。
缺陷责和质量保修期不是一回事。质量保修期是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缺陷责,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相关规定。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与质量缺陷责的区别主要第一,保修期的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2年、5年,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50年、70年,最长的可达到100年,而质量缺陷责则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保修期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无关,而质量缺陷责则与质量保修金密切相关,在质量缺陷责内,工程出现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质量缺陷责满,发包人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应将剩余质量保修金退还承包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40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
七、产品缺陷责任构成如何评估和确定产品缺陷的影响范围?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二)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三)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八、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修期与缺陷责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二、保修期限不同。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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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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