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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到新农村宅基地要交多少?

来源:法否网 2025-10-09 06:33:51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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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到新农村宅基地要交多少?
户口迁移到新农村宅基地要交多少?

一、户口迁移是否会影响宅基地的归属?

1、户口迁出后,就不在是本村村民,也就失去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2、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户口迁出后,没有权利转让和出卖宅基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

3、如果宅基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屋),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有使用权和支配权,赠予和出卖都可以,宅基地随房屋一起走。没有建筑物的,由村集体收回。

二、迁移户口是否可以迁出农村宅基地?

农村户口迁出后宅基地还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你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你的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城镇,你们的承包土地,你们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三、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可以分户吗?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以上便是农村户口迁到城市还有宅基地吗的相关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四、户口迁移到农村可以继承宅基地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这是关于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的回答。

五、"农村宅基地转让方式多样,户口迁移是否影响农村宅地使用"

户口迁出后则不享受原村集体村民待遇,故宅基地也不再给划分,依据实际操作的经验,农村的宅基地已划分的通常不再收回,故小儿子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以上是户口迁出农村宅基地的规定

六、"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对于宅基地转让合法吗的问题,国家政府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看下跟您自身的情况对比下,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您所在地的省级地方立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您买卖宅基地的话法律上是不认可的

七、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宅基地可以迁移吗?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你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你的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城镇,你们的承包土地,你们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八、城镇户口外迁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性与手续

如你所述,派出所管户籍的说的应该没错,小妹的父亲可以以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你老公如果要迁入,应先通过合法手续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注意,国家规定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你老公的户口是城镇的话,就无法取得。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护绩篙啃蕻救戈寻恭默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具体的请到当地相关部门了解。

九、农村户口迁移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保留?

  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后,在农村已不居住的宅基地集体可以收回,如果任然居住,集体无权收回。参考如下  《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

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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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2]《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十、"农村户口转移给城镇人,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的。参考如下《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2]《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
[3]《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4]《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5]《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十一、农村户口迁移后能否获得宅基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以山东省为例,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新农村宅基地征收,户口不在如何申请征用?"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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