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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更名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6-03 13:23:04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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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更名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农村宅基地更名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一、农村宅基地更名的法律依据和申请流程

专业分析

1、准备所需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宅基地审批表等。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有关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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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审批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和法律认定

专业分析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第一、无住房家庭。

2.第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3.第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第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第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6.第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7.第七、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8.第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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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没有宅基地怎么办-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农村没有宅基地,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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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四、在申请乡村宅基地权属证明时,如何提供必要的资料?

房屋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是当地房管部门(现在和建设管理部门合在一起)房地产法等法律限定、依据行政职责和法定流程颁发的,受法律保护!

五、村委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派出所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需要两方自觉共有遵守。只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决、裁判才具有法律强制力。rn  调解协议书是两方当事人的经过商量,自愿处罚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两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六、2005年村里批的宅基地,2006年建村里一直无解决土地使证现在能办吗?

能,只要当时批的宅基地是合法的,当地的限定准备好相应的手续按照流程去解决。只要资料齐全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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