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可以会见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吗?法律有规定的吗?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据刑事诉讼的现有规定,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是否批准,何时批准,批准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次数,会见的,均取决于侦查机关。律师完全处于被动局面。由于侦查工作具有时限性,封闭性,保密性等特点,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希望律师及早接触犯罪嫌疑人,安排律师会见,往往在案件突破之后。因此,在相当范围的地区,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能够得到及时批准的属个别,不能及时批准会见的为普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限制的属个别,限制时间的为普遍;同意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两次以上属个别,只允许律师会见一次的为普遍。由于律师不能完全自主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往往成为摆设,不能充分发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侦查阶段的会见难是律师界的普遍呐喊,也是一些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愿意承接当事人委托的主要因素。针对这一状态,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会见,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不受会见时间、次数的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职责受制于侦查机关的局面将会得到根本扭转。二、律师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另外,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否则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证。三、律师业务范围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仅在侦查阶段,还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的需要,律师都可以安排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见面。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吗?延伸法律知识
一、刑事拘留家属怎么探视?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无法探视。只能由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或为其指派的律师与其进行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二、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判刑。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后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侦查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间家人不可以探望,嫌疑人被拘留之后不一定会判刑,要看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构会将案件的所有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之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过两次依然不符合条件,需要做不起诉处理。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1]《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二、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吗?
【问题解析】
侦查阶段律师能会见。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属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一直到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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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能调取证据吗?
不得将律师法的授权凌驾与刑事诉讼法之上、控告,但是也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还是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听律网网.即使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关于这个权利的规定是在规定移送审查之日起的律师权利之后的.在律师法中虽然规定了律师有自行调查权。2。
3.关于律师的调查权在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在移送审查之后的,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不被监听、被告人,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尚未开放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
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阅卷?
可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或者是摘抄,以及复制本案的文书;但前提一定要获得执法人员同意,只要犯罪嫌疑人委托有律师,律师就可以在此阶段里为当事人找相关的证据并依法的辩护。
五、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吗?
【问题解析】
侦查阶段律师能会见。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属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一直到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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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阅卷?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40条
八、律师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查阅案卷?
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阅卷。刑诉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九、侦查阶段需要几名律师才能会见?
无次数限制,需要申请会见。 以上是针对你的问题做出的简单回复,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够电话联系本律师。
十、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律师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但应当指出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犯罪涉及的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这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十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是否可以
可以会见嫌疑人,具体情况如下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各不相同,需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同时也有不利的,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的,可将相关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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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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