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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法定情形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4:15:54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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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法定情形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法定情形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33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

三、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与法律认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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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四、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是商品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限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分为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两种。在实践中,还出现有商品房认购书,即商品房买卖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两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或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两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性质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非正式买卖合同,是开发商在获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和买房人所签订的预约合同,但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第五条的限定,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限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连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演示(GF—

2000—

0171)(以下称演示)。政府部门制定演示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两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演示、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该演示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由有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予以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到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得到不当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分为商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商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商定解除权的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经过中,当事人经商量一致认可解除合同。商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中商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待商定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经过中出现法律限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和《解释》均限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如果当事人将法定解除事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明确商定出来,此时原来本为法定的解除事由则成为了商定解除权的解除事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 第一条
[1]《解释》 第五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六、无房屋证的房能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你好,建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需要能够来电或来访询问。

七、视合同商定或法律限定与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法定解除和商定解除、商量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限定的解除要求时能够解除;商定解除,是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解除要求成就时能够解除;商量解除,指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经过中,出现需要解除的情形时,两方达到一致能够解除。法定解除和商定解除权的行使,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得以实现。如果你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并支付息金。法律依据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精神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因素招致按揭借贷不能解决的情况,买受人能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息金。顺便说一下,售楼小姐无权认定你的借贷要求,这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范畴之中,他的判断不构成开发商的答允。

八、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的含义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rn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rn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rn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rn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n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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