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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怎么确认

来源:法否网 2024-12-21 20:34:51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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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怎么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怎么确认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怎么确认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1、合同当事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民事行为能力;

2、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发生了纠纷,起诉后能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1.《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

2.发生纠纷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发生了纠纷,起诉后能否认定合同无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释?

你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宜。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让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以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的解除要如何弄的解答,希望采纳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58条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谁谁签订才能生效?

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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