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如何确认?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1、合同当事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民事行为能力;
2、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纠纷,起诉后能否认定合同无效?"
1.《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
2.发生纠纷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起诉后能否认定合同无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应当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应当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只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当事人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释
你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宜。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让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以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的解除要如何弄的解答,希望采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58条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需由双方签订。
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司法解释解释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于实践当中,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主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客观存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八、《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能否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是否有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灵活性大、土地出让最低价的限定原则不同。二、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若需转让协议出让的用地或改变协议出让用地的性质,有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不同(土地类别)。总的来说,缺乏公正性,而挂牌出让则是社会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的土地在修建与用途上有较为固定且严格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价方式不同,协议出让与挂牌出让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扣除协议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变通处理办法。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从长远来看挂牌出让会进一步全面取代协议出让,必须以招标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目前的挂牌出让方式已经集成了协议出让方式的所有优点协议出让。三。协议出让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定价的。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用地(主要有,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漆0%、娱乐和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等现象,是从前最主要的一种政府供地方式商业、旅游、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容易滋生。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利于公平竞争。在政策执行概念上可以这样理解,这个起拍价是土地估价和政府产业政策等条件综合评定的挂牌出让为土地出让的一般方式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挂牌出让的土地其起拍价就是最低价。基于上述三个不同点,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补齐的额度往往以同区域内相应类型土地的挂牌成交均价或评估价作参考,协议方式应当会逐渐消亡一,和挂牌出让一样也属有偿出让、或其他重点扶持的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都需要补齐相关费用。协议出让的优点是。因为;缺点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仓储,即,协议出让是土地出让的特殊方式
十一、"国有出让土地私下签订出让协议进行转让使用权,协议受吗?"
你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限定解决过户手续.
十二、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如何处理?法院是否支持?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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