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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责是管理人的重要义务

来源:法否网 2025-06-30 07:09:04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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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责是管理人的重要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责是管理人的重要义务

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实质上规定的是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为管理人设定的一种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勤勉尽责管理人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实质上规定的是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为管理人设定的一种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1,义务属性不同,注意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方面的要求。忠实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

2,两类义务的功能不同,注意义务是为了追求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的履行职务。而忠实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

3,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于注意义务的履行很难以客观的现象为标准,经常需要经过主观分析来加以判断。而对于忠实义务的履行,一般有明确的客观标准。

4,责任的形式也不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他们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损害和责任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仅仅是违约责任,并且不以公司有损害为主观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四、公司经理忠实勤勉义务有哪些?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五、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是什么?

董事必须要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的目的,不能掺杂个人的私立和其他利益冲突情况,处理公司事务的时候也要从公司的最大利益来考虑。忠实义务是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七、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

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董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忠实义务是对董事、高管品德上的要求,他们必须尽力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夺取公司机会。忠实义务是一种信赖义务,公司基于对董事、高管品德的信赖,才委任其为公司管理事务。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是否应当继续承担忠实义务,《公司法》未作规定。董事、高管任职期间而产生的权利和影响,不会在其离任后马上自动消失,如果其离任后不当使用,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尽管《公司法》对离任董事、高管是否应当承当忠实义务未作规定,但是董事、高管同时也是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以此来要求董事、高管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仍然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49条

八、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

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是公司法149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董事来说的话,必须要对于公司保持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

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予禁止。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如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箜员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4、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5、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

6、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7、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所要求的其他标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49条
[2]《公司法》 第116条
[3]《公司法》 第117条
[4]《公司法》 第148条
[5]《公司法》 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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