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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1-01 21:08:42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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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合同的终止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一、保险合同终止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⒈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⒉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⒊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条件是什么,保险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之所以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最大诚意原则的体现。这是关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回答。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7条

三、合同终止后还能不能保密义务吗,规定是什么

合同终止后还能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履行合同的原则分别有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环保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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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四、人保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二)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三)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存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的行为,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该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行使。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违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当满足的条件以及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实际生活办理保险的程序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项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再向投保人签发盖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该正式保险单无须投保人签字。
二、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险单上签字。这样,整个投保过程中就没有形成一份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件。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相反,后面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既是“载明”,当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将前面说的“协议”理解为口头形式。实际生活正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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