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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归属权问题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23:10:39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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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归属权问题
不动产的归属权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物”,也就更谈不上是不动产了。

二、"不动产权证的详细信息及类型"

【问题解析】
所谓不动产权就是以不动产为标志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指就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如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因此对应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都属于不动产权,动产权就是动了自己私有财产。
他项权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他项权和房屋他项权。
他项权证的期限是债务清偿期。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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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三、不动产权证是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有何用?

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不动产证。不动产权证包括他项权证吗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哦。

四、"新不动产权证的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问题解析】
所谓不动产权就是以不动产为标志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指就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如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因此对应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都属于不动产权,动产权就是动了自己私有财产。
他项权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他项权和房屋他项权。
他项权证的期限是债务清偿期。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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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是什么?

企业的所有不动产均归企业内人员集体所有;动产来说,如果使用全属于本企业,那就是本企业内员工集体所有,如果使用权属于外企业,那么本企业不集体所有。但是处分权依然是本企业所有。动产的计提要看租赁等合同的具体规定!

六、不动产首次登记是否都需要公告?

不需要。

七、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你叔叔无权主张

你好自留地是不动产,隶属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两方商量需地役人在他人承包土地上(供地役人)为自己设定权利,限制需地役人使用。地役权隶属物权的种类之一,但是法律并无强制要求登记,当事人能够选择登记。未经登记,地役权人不得对供地役以外的人发号施令,阻止他人使用。您介绍的情况应当通过地役权解决。

八、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权和权利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近年来,对于究竟什么是不动产纠纷还缺乏明确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方面也应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1、不动产权属纠纷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所以“不动产纠纷”应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24条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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